“包勇案”与“李明案”今日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作者:风吹毛在动 11年7月4日 21:48 评论:5

楼主
风吹毛在动 风吹毛动 发表于 2011-07-04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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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半个月的“微博门”今日终于有了结果,这也是继两个“吴英案”后国内有史以来最大的经济类刑事案件。游侠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对原金丰投资副总兼董秘包勇、原游侠市国税局专管员李明向游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认定了被告包勇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罪、非法集资罪、挪用公款罪,判决被告包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李明犯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渎职罪、受贿罪,判决被告李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辩护律师张强对外表示,罪犯包勇量刑过重,目前我国刑法经济类案件不适用死刑,况且有立功表现,所以在判决后十五日内会向游侠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本帖最后由 hongzk555 于 2011-7-4 21: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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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赚 发表于 2011-07-04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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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搞什么啊?自言自语,都看不懂啊。劝你去医院的神经科检查一下。
3楼
mtmt 废弃好久 发表于 2011-07-04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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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氏涉嫌内幕交易罪,提前逃顶和买入,因涉案金额过大,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没收获益10亿,并赔偿亏损中小股东20亿,本判决即日起生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再次上诉。       2011年7月7日
4楼
zx123z 发表于 2011-07-04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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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你脱下马甲就不认识你了 
5楼
tujiahui 发表于 2011-07-04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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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氏涉嫌内幕交易罪,提前逃顶和买入,因涉案金额过大,应当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没收获益10亿,并赔偿亏损中小股东20亿,本判决即日起生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再次上诉。       2011年7月7日
6楼
jpmorgan 发表于 2011-07-04 23:09

副经理 粉丝 0 关注 0 股龄 14.1年 只看该作者

神经病年年有,今年特别的多啊 !!!!楼主严重的狂想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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