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当事人天津
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新药业”,600329.SH)南开分公司共购进蒲黄(生蒲黄)两次,共计4kg(1kg/袋*4袋)。第一次是2019年4月19日从河北祁一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计2kg(1kg/袋*2袋),进货价格:392元/袋;第二次是2019年6月1日从河北祁一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计2kg(1kg/袋*2袋),进货价格:392元/袋。以上两次购进药品经验收员验收合格后入库到该公司中药饮片库储存。该药品验收当日即出库,销售至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销售单价为400元/袋。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劣药蒲黄(生蒲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600元。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药品蒲黄(生蒲黄)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未违反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