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当期亏损超过2亿元:
董事长承担当期亏损金额的15%(从董事长个人账户中直接扣除;如果董事长在利润分配前更替,亏损责任由新董事长承担),剩余亏损用于降低附加每股收益,有效期1年。
建议:赢利也可以不选择分配,而是用于增加附加每股收益,有效期1年。(1年不是自然年,而是365天的有效期。)
另外:当期盈利的分配,不一定要每月执行,可以开放窗口期,每月的1日,11日,21日谓分配窗口期,董事长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分配。(同时。盈利的30%董事长提取,很难操作,关系到平仓问题,系统每月(在三个窗口期前一天)清盘持仓3次?这对看准期货趋势的操作来说,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