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30日晚间,证监会就修改
IPO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取消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
股票或CDR的连续三年盈利要求,新增“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要求。
3月30日晚间,证监会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修改后的第二十六条为: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证监会指出,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在《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修改后的第十一条为: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据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 (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