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正在试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下称《办法》),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行为都属于市场操纵行为。
1.连续交易操纵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连续交易操纵。
2.约定交易操纵
即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价格以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3.自买自卖操纵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当事人拥有、管理、使用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构成自买自卖操纵。
4.蛊惑交易操纵
简单说,就是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
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
5.抢先交易操纵
抢先交易指行为人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自己或建议他人抢先买卖相关证券,以便从预期的市场变动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6.虚假申报操纵
指行为人持有或者买卖证券时,进行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制造虚假买卖信息,误导其他投资者,以便从期待的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行为。
7.特定价格操纵
一般指行为人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手段,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达到一定水平的行为。有可能与利益输送有关。
8.特定时段交易操纵
具体分为尾市交易操纵和开盘价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是指在收市阶段,通过拉抬、打压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开盘价格操纵,是指在集合竞价时段,通过抬高、压低或者锁定等手段,操纵开盘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