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新股常用的一些概念(3)

作者:LZJLLLZZZJJJ333 11年4月26日 21:2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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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JLLLZZZJJJ333 发表于 2011-04-26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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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

  新股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制度都对应于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体制。具体而言:

  审批制

  在2000年以前,我国新股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以审批制为主,实行“额度控制”,即拟发行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要经过下列申报和审批程序:

  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属证券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所属证券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同意转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后,公司可正式制作申报材料,提出上市申请,经审核、复审,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方可发行。

  核准制

  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需要各级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请上市。但是发行人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

  注册制

  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

  超额配售选择权

  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法人配售发行方式

  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新股时,允许一部分新股配售给法人的发行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量和发行底价,通过向法人投资者询价,并根据法人投资者的预约申购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以同一价格向法人投资者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其中法人包括了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两类。

  根据规定,发行价格须由询价产生;发行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对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发行量的50%;发行量在20000万股以上的,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提高对法人配售的比例;发行人选择战略投资者,主承销商负责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每一发行人都要给予其战略投资者一个明确细化的定义,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2家,并披露其与发行人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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