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易所颁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因此,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和权证的到期日并不是同一天。在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之后,权证终止交易,
投资者可在行权日对权证行权。而权证在到期日后自动作废,权证既不能交易也不能行权,不再具备任何价值。
我们认为,正确理解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需注意以下三点:
1、最后交易日权证价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目前我国权证市场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投机,例如处于深度价外状态的认沽权证,本已无行权价值,但其平均溢价率仍高于50%。作为一种有存续期的投资品种,权证到期时其市场价格将向内在价值回归,这就使得无行权价值而溢价率又高企的权证在最后几个交易日大幅下跌。特别是在权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日内波动幅度通常高达90%以上,即在最后交易日入场的投资者有可能在一天内将钱全部亏光。因此投资者要特别注意权证价格在最后交易日大幅波动的风险。
2、对于可能有行权价值的权证,停止交易后仍需关注正股走势。权证停止交易后,正股仍可交易,因此权证的内在价值仍会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于那些停止交易后处于价平状态附近的权证,其是否具有行权价值完全取决于正股在行权期内如何波动。因此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内还需密切关注正股走势,并选择适当的行权日行权。
3、权证终止交易后的五个交易日并不都是行权日。权证持有者应密切关注发行人的提示公告,了解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例如已经到期的鞍钢权证的最后交易日是2006年11月28日,到期日是12月5日,而行权日只有12月1日、12月4日、12月5日三天。而2007年3月6日到期的沪场JTP1的行权日则只有到期日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