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行权注意事项

作者:孤独游侠 10年7月16日 23:0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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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游侠 发表于 2010-07-16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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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权证临近到期日时,一些权证投资者可能会查询有关权证行权及结算的问题,例如,行权是否需要申报呢?如何计算结算价格?等等。其实,每只权证的行权方式不尽相同,在权证发行公告中均有约定,投资者应当关注权证发行公告及行权提示性公告中的内容,特别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投资者要留意权证的行权日,有些权证只可在到期日行使,有些则可以在到期日或之前一段时间内行使,但两者一致的是行权有时间限制,即只能在指定行权期内行使权利,既不能在行权期之前,也不能在行权期之后。例如,根据公告,深发SFC2行权期为存续期的最后30个交易日,即2008年5月16日至2008年6月27日之间的交易日,其中2008年6月23日至2008年6月27日为不可交易的行权期。但投资者要谨记,只有权证处于价内时,才值得行权。对于预期权证在到期日处于价外的,则应该在最后交易日前卖出。最后交易日一般是权证到期日前的倒数第六个交易日(以最后公告为准)。例如,南航JTP1在2008年6月20日到期,最后交易日为2008年6月13日(星期五)。

  第二,投资者要留意权证是以现金还是证券给付结算。目前上市交易的权证,除南航JTP1采取现金结算外,其余权证都以证券给付结算。

  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现金结算的权证,如果在到期日处于价内,权证持有人无需主动申报,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每份权证自动行权所得现金差价额,为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差价,乘以行权比例并扣减相应行权费用。相比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投资者对结算价格较为陌生。不少权证投资者都有一个误解,以为权证的结算价是以相关股份的最后交易日或到期日收市价计算,其实不然。以南航JTP1为例,根据公告,现金结算价格为到期日(不含到期日)前十个交易日正股每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其中,如某一个交易日南方航空股票停牌的,则向前顺推至未停牌的交易日。如在到期日前十个交易日南方航空发生权益变动,则结算价格的计算会做相应调整。南航JTP1的行权日为到期日2008年6月20日,假设到期日前十个交易日正股南方航空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等于7元,低于行权价7.43元,则每份权证自动行权获得的现金差价为(7.43-7)×0.5=0.215元(未计算行权费用)。由此,投资者不难明白,如果要实现到期日南方航空航股份结算价格低于行权价,则需要南方航空股价在到期日前从现价10元多下跌至行权价以下,而且可能需要数个交易日的收市价在行权价以下,投资者应仔细斟酌其中的可能性,从而做出正确决策。此外需要提醒的是,若南航JTP1到期为价内权证,则行权清算日和交收日均为6月23日,为便于收取行权金,相关投资者不宜在6月23日办理转指定业务。

  以证券给付结算的权证,则不能自动行权,权证持有人必须在行权日主动提出行权申报,而且认购权证行权前账户上需备足现金,所得的股票要在行权后的下一交易日才可操作,因此,持有人需要面对由行权日至收到股份期间正股价格波动的风险。而如果持有的是以证券给付结算的认沽证,则必须在行权日交出正股以完成交收。

  权证行权应关注的方面还有很多,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权证行权提示性公告。

  广发证券产品创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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